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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玉蔻因「3億男」誹謗事件一審被判有罪,應賠償郭台銘兩百萬元並登七報道歉。曾為周出庭作證的台北市長柯文哲對此表示驚訝,並說:「郭董是大老 闆,不要理她就好,告她幹嘛?」先前周玉蔻為求和解,也曾放軟姿態表示:「郭台銘是位不會把女性逼到牆角的大企業家。」柯與周似乎都視這個案子如街頭罵 人,只要暗巷道歉便可,但問題恐怕沒有如此單純。

     如果郭果真曾捐三億給市長候選人連勝文,則郭顯然已違反政治獻金法的各項規定;再如周先前的指控:「捐了三億給柯對手,一旦「對手」當選市長,將撈回十 倍、二十倍好處」,無異公開指摘郭以獻金為名行期約之實。兩者都是刑事犯罪,企業家豈可能「不要理她就好」?

     由於洛克希德公司賄賂日本首相案的衝擊,美國在一九七七年通過了《防止外國貪腐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該法在經過一九八八與一九九八的兩度修正後,明確的規定:美國企業或在美國股票上市的外國公司,若付款給外國政府官員或公職候選人以換取優惠待 遇,企業將被處以高額的罰金,企業主甚至可能受到監禁的處分。法律通過迄今,已有不少企業被判鉅額罰款,如德國西門子在2008年被處以四億五千萬美金罰 款;日本丸紅公司在2012與2014年因賄賂奈及利亞與印尼官員,也被分別處以五千四百萬與八千八百萬美金的罰款;今年二月固特異輪胎因其賄賂非洲官員 三百萬美金,已同意支付美國司法部一千六百萬的和解金。這些案例有直接行賄也有間接轉手,但美國政府的鐵腕決心,確實讓跨國企業一點不敢玩忽。

     郭台銘所屬的鴻海集團,早在九○年代便在美國發行GDR憑證,多年來更在美國成立多家子公司,近些年響應歐巴馬的企業回家政策,也正準備在美東大展身手。 公司既然積極布局美國,郭董當然瞭解FCPA法的嚴重性,尤其2007年鴻海的美國子公司還因逃稅被處以三千萬美金的罰款,美國法律的劍及履及郭董想必點 滴心頭。要擺脫FCPA便必須證明捐款在台灣是合法的,但周的三億說如果成立,郭便明顯違反政治獻金法,不打贏這官司鴻海便得面對未來更嚴峻的美國司法調 查。

     周玉蔻與柯文哲以為跨國企業老闆與政治人物一般,反正都是公眾人物,大街罵錯了人小巷儘可息事寧人。殊不知,山姆大叔與鴻海的競爭者早就虎視眈眈,郭老闆 如果處置不當,被美國司法部罰錢還算事小,將來蘋果供應斷了鏈,幾十萬人的家庭生計恐怕都會因名嘴的爆料而陷入困境

     當周說本案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時,周也許沒想到大鯨魚後面還有美國司法部這隻大海怪。周說官司一定打到底,郭董又何嘗有其他選擇?

     本文刊載於2015/08/23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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