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立法院的談話會中,原本來勢洶洶主張召開臨時會檢討教育部歷史課綱的民進黨團,突然陣前撤案,同意教育部新舊課綱並列的主張,讓104學年度教科書由各校自由採擇。民進黨的撤案,消弭了可能的朝野政爭,但國會能否以決議的方式,要求行政部門更改其主管事項的決定,仍然相當值得各方探討。
眾人皆知,三權分立的設計乃為實現權力制衡,避免任一部門濫權造成人民權益受損。依此觀點,行政部門的決定若引起社會疑慮,立法部門召開臨時會進行翻案或改正,便自然有其合理性與正當性。
但許多人略而不談的是,三權分立也有其「分工」的用意,三個部門各依組成性質的不同,在需求不同的領域內各司其職。依專業分工的設計,一個部門若要介入另一部門的專業領域便必須十分謹慎,否則容易造成外行領導內行,劣幣驅逐良幣的決策混亂。
美國三權分立的工程師在行憲之初,便已清楚告訴國人這套體制設計的原意:立法部門由人民代表組成,深知民心所向,採合議制協商立法;行政部門由專業官僚組成,講求效率與應變,故採首長制依法行政;司法部門必須冷靜看待爭議,其任命必須專業與民意並重,為避免政治與民意壓力,故採終生制。準此原則,行政部門在法律授權範圍內進行專業決策,便不應受到立法機關以民意為名進行挾制。
歷史課綱的修訂不僅涉及史綱的觀念,也關係到歷史資料的掌握,同時對我國憲政理念與立國精神也要有一定的認識,其專業性自不待言,故由隸屬行政體系的教育部組成委員會進行評議,當然有其正當性。問題是,如果這些史綱觀念或資料詮釋與社會多數人的意見相左,代表民意的立法機構是否可以介入?
基於民意最大的指導原則,立法機關當然可以要求行政體系收回成命,但問題是一旦打開潘朵拉的盒子,便可能造成立法濫權,導致分工原則受到破壞。故而,立法機關若對行政處分不滿,採取干預行動時的程序與手段便必須十分注意,否則將因政治惡鬥而失去國人的信任。
行政處分不當如果是因違法亂紀,西方國家國會大可以彈劾官員導正決策的錯誤。若立法與行政的歧異,乃因理念或認知的不同,民主國家國會也會由專業的委員會進行調查或召開公聽會,透過委員與官員間的詢答,及公聽會的播送,讓選民了解是非曲直的所在。而若行政處分的錯誤,乃源自於對法律或憲法的曲解,任何公民,包括國會議員,也可以提起訴訟,甚至經由憲法官司,迫使行政官員變更既定政策或法官宣示決策無效。這些體制內所存在的救濟措施,一方面顧全了行政與立法的分際;再方面也使得專業獨立見解,可以在紛爭中扮演一錘定音的效果。
遺憾的是,其他民主國家發展成功的路徑,在我國似乎無法發揮功能。見到民氣可用,反對黨便急切的希望召開臨時會,希望透過政治與媒體壓力迫使教育部改弦易轍,連立院教育委員會的意見也乏人問津。如此處理紛爭的方式,只有貶低專業的空間,加劇社會的對立,對社會整體的和諧與正義的展現並不見得有所助益。
本文刊載於2015/08/05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