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院會中心與委員會中心制的迷思
一、關鍵在是否有常設委員會
二、院會是否有強勢的議長領導
三、若有常設委員會卻無權,而議長權力又有限,則是國會混亂而非院會中心。
貳、美國委員會的發展歷程
一、無權階段(1787-1810)
本期議決方式為:議員—全院委員會—(特別)委員會—院會—兩院協商委員會。本期無委員會制度,特別委員會形同秘書處。
第一個常設委員會為1789年的「選舉委員會」
二、權力初步機制化階段(181?-1910)
A、1816將11個臨時委員會升格為常設。
B、開始扮演第一級審案功能,數目也開始增加,1860增至34個,1914又增至74個。
C、此時期強勢的議長,使委員會主席由議長派任,形同無所事事的貴族。
三、權力強化與制度化階段(1910-1946)
A、國會立法任務加重,專業化提升,致使委員會權威增加。
B、主席選任採資深制,形成封建領地。
四、委員會權力的鞏固與調整(1946-)
A、帝王總統出現,國會權力卻更分散與重疊。
B、1946國會重組法:兩院委員會屬同級;委員會自行決定其結構與程序;裁併委員會(參院33減至15,眾院48減至19);以法律確定國會監督權,如設立獨立的預算委員會與政府工作委員會,授權常設委員會可傳訊證人。
C、1970的改革:確立小組委員會角色、功能、與組成。建立委員會主席的認可投票制。
D、1994的改革:
I、裁併委員會,裁3常設委員會,規定各委員會除三例外,均不得設超過五個小組(大小委員會,眾院由204個降至1995的110,參院由205降至92個,此後兩院委員會總數維持200個左右)。
II、委員會主席採任期制,任期不得超過三屆。
參、英國委員會的發展
一、委員會在內閣體制下有利於形成制衡政府的力量
二、1979始設專門委員會,目前約12個,加上蘇格蘭與威爾斯委員會,共14個,以特別委員會形常設之實。
肆、委員會的角色與功能
一、委員會的正式職權
A、自行決定程序與規則
B、獨享國會聽證權(具有媒體宣揚效果)
C、法案淘汰權(進入院會機率眾院為4-24%;參院為21-56%)
D、監督調查權(委員會享有獨立預算不需院會通過授權與撥款)
E、參與行使撥款權
二、委員會坐大之因
A、國會工作量增加
B、國會人數增加不利討論
C、議長主導政策加強委員會角色
D、與行政體系互動加強
E、弱勢總統與政黨造成
三、功能
A、資訊收集(所有委員會均具備之功能)
I、可以充份發言有助資訊流通。
II、具調查機能並得辦公聽會,可輔助立法並監督政府。
III、委員會因此具獨立性,不受黨紀約束
B、決定法案及決議案內容並向院會報告
C、適應專門立法之需要、確立議員分工角色。
D、具冷卻作用。
E、政黨關係及領袖培養
新進議員由此學習與反對黨共處及瞭解對方。
伍、委員會的權威與分類
一、是否具有立法功能
二、是否為常設性
三、例外:House and Senate Select Intelligence Committee
陸、委員會的種類
一、全院委員會:目的在方便全體議員參與討論,及利於決策。
美:委員會報告法案後,在二讀通過前召開以利辯論。
英:1907前行委員會之功能,後則專審財政及憲法相關問題之法案。
我國:審查行政體系所提人事案,及行政院所提之覆議案。
*與全會差異:
A、主席不是議長(美由Ways and Means Com主席擔任,但只能坐書記席;我國多由院長兼,但亦經推舉程序),目的在使王之使者的議長離開。
B、法定人數不同(我國與院會同):(美)全會218,委員會100;記名投票要求人數,全會44,委員會25。
C、提案不需附議,不得提停止討論議,發言次數無限。
D、英國Mace在全院會時置桌下,表示停開院會。
E、處理畢,仍如一般委員會需向院會報告。
二、常設委員會
審查政府案﹑議員提案﹑人民請願案。
我國現設有:內政及邊政﹑外交及僑政﹑環保科技、社會福利、國防﹑教育﹑經濟﹑財政﹑預算﹑法制﹑交通﹑司法共十二個委員會。
美(參20-86﹐眾27-150)﹑德國(21)﹑日(18)﹑英(13)。
三、特別委員會
A、專司審查特別法案而設立(ad hoc)
如德國之諮詢委員會(Study Commission)﹑歐洲委員會﹑聯合委員會。
B、協助院會處理事務,以行政命令的規程設置(Special)
如立院:程序、資格審查、紀律、經費稽核、公報指導五個委員會。
美國多為Joint Committee處理院務。
C、調查特殊案件而成立之委員會
如水門案委員會﹑白水案委員會﹑伊朗及薩游委員會
*與常設委員會之不同(我國):
常設會依憲法而設,特委會則依立院組織法。
常設會依行政院主管事項分設,特委會則依立院內部需求。
常設會為審議案得依憲法規定邀請官員備詢,特委會不行。
常設會有專門職員,特委會則由秘書處人員調用。
四、兩院委員會(Conference)
A、兩院制國會的必要設計﹐隨爭議排除而解散。
B、具立法功能。
五、聯席委員會(Joint)
A、平衡兩院制獨有之建制。
B、Economic﹐Taxation﹐Library﹐Printing。
C、不具立法功能但有些影響力不低。
柒、委員會的組織與結構
一、法源根據
chamber rules, statutes, party rules, committee rules, and norms
二、領袖的產生
A、美國:原採資深制﹐七十年代後採秘密投票產生。
優點:可較認同體制﹐易維持秩序﹔缺點:使委員會缺乏朝氣。
B、我國:以不記名投票互選﹐連選得連任一次。
三、領袖的職權
A、控制法案審查優先順序。
B、控制委員會的經費與幕僚聘用。
C、控制審查進度。
D、決定小組審查。
E、提出審查報告。
四、參加委員會的方式
A、美國:委員會兩黨人數比例由多數黨決定﹐依資深原則由黨團以議員選擇分配﹐唯形式上仍由院會以連記法通過。
B、我國:採登記抽籤制(上限18人)。
捌、美國程序委員會的功能
玖、小組委員會的發展
一、經濟﹑地理﹑人口發展的結果。
二、政黨發展與國會自主意識的抬頭。
三、議員的政治生涯規劃。
壹拾、運作檢討
一、美國:委員會過於獨立自主﹐影響國會團結對抗行政。
APSA:以輪替方式由政黨選任委員會依功績任命。
二、英國:專門委員會(Select Com.)有漸取代常設委員會之勢﹐受後排議員歡迎。
三、我國:以決議時之召集人為報告人﹐欠缺權威性﹐且設保留發言制﹐有利小黨抗爭。委員會數目宜增加﹐以加強專業性。加強專業幕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