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院會中心與委員會中心制的迷思

一、關鍵在是否有常設委員會

二、院會是否有強勢的議長領導

三、若有常設委員會卻無權,而議長權力又有限,則是國會混亂而非院會中心。

貳、美國委員會的發展歷程

一、無權階段(1787-1810)
本期議決方式為:議員—全院委員會—(特別)委員會—院會—兩院協商委員會。本期無委員會制度,特別委員會形同秘書處。
第一個常設委員會為1789年的「選舉委員會」

二、權力初步機制化階段(181?-1910)

A、1816將11個臨時委員會升格為常設。

B、開始扮演第一級審案功能,數目也開始增加,1860增至34個,1914又增至74個。

C、此時期強勢的議長,使委員會主席由議長派任,形同無所事事的貴族。

三、權力強化與制度化階段(1910-1946)

A、國會立法任務加重,專業化提升,致使委員會權威增加。

B、主席選任採資深制,形成封建領地。

四、委員會權力的鞏固與調整(1946-)

A、帝王總統出現,國會權力卻更分散與重疊。

B、1946國會重組法:兩院委員會屬同級;委員會自行決定其結構與程序;裁併委員會(參院33減至15,眾院48減至19);以法律確定國會監督權,如設立獨立的預算委員會與政府工作委員會,授權常設委員會可傳訊證人。

C、1970的改革:確立小組委員會角色、功能、與組成。建立委員會主席的認可投票制。

D、1994的改革:

I、裁併委員會,裁3常設委員會,規定各委員會除三例外,均不得設超過五個小組(大小委員會,眾院由204個降至1995的110,參院由205降至92個,此後兩院委員會總數維持200個左右)。

II、委員會主席採任期制,任期不得超過三屆。

參、英國委員會的發展

一、委員會在內閣體制下有利於形成制衡政府的力量

二、1979始設專門委員會,目前約12個,加上蘇格蘭與威爾斯委員會,共14個,以特別委員會形常設之實。

肆、委員會的角色與功能

一、委員會的正式職權

A、自行決定程序與規則

B、獨享國會聽證權(具有媒體宣揚效果)

C、法案淘汰權(進入院會機率眾院為4-24%;參院為21-56%)

D、監督調查權(委員會享有獨立預算不需院會通過授權與撥款)

E、參與行使撥款權

二、委員會坐大之因

A、國會工作量增加

B、國會人數增加不利討論

C、議長主導政策加強委員會角色

D、與行政體系互動加強

E、弱勢總統與政黨造成

三、功能

A、資訊收集(所有委員會均具備之功能)

I、可以充份發言有助資訊流通。

II、具調查機能並得辦公聽會,可輔助立法並監督政府。

III、委員會因此具獨立性,不受黨紀約束

B、決定法案及決議案內容並向院會報告

C、適應專門立法之需要、確立議員分工角色。

D、具冷卻作用。

E、政黨關係及領袖培養
新進議員由此學習與反對黨共處及瞭解對方。

伍、委員會的權威與分類

一、是否具有立法功能

二、是否為常設性

三、例外:House and Senate Select Intelligence Committee

陸、委員會的種類

一、全院委員會:目的在方便全體議員參與討論,及利於決策。
美:委員會報告法案後,在二讀通過前召開以利辯論。
英:1907前行委員會之功能,後則專審財政及憲法相關問題之法案。
我國:審查行政體系所提人事案,及行政院所提之覆議案。
*與全會差異:

A、主席不是議長(美由Ways and Means Com主席擔任,但只能坐書記席;我國多由院長兼,但亦經推舉程序),目的在使王之使者的議長離開。

B、法定人數不同(我國與院會同):(美)全會218,委員會100;記名投票要求人數,全會44,委員會25。

C、提案不需附議,不得提停止討論議,發言次數無限。

D、英國Mace在全院會時置桌下,表示停開院會。

E、處理畢,仍如一般委員會需向院會報告。

二、常設委員會
審查政府案﹑議員提案﹑人民請願案。
我國現設有:內政及邊政﹑外交及僑政﹑環保科技、社會福利、國防﹑教育﹑經濟﹑財政﹑預算﹑法制﹑交通﹑司法共十二個委員會。
美(參20-86﹐眾27-150)﹑德國(21)﹑日(18)﹑英(13)。

三、特別委員會

A、專司審查特別法案而設立(ad hoc)
如德國之諮詢委員會(Study Commission)﹑歐洲委員會﹑聯合委員會。

B、協助院會處理事務,以行政命令的規程設置(Special)
如立院:程序、資格審查、紀律、經費稽核、公報指導五個委員會。
美國多為Joint Committee處理院務。

C、調查特殊案件而成立之委員會
如水門案委員會﹑白水案委員會﹑伊朗及薩游委員會

*與常設委員會之不同(我國):

常設會依憲法而設,特委會則依立院組織法。
常設會依行政院主管事項分設,特委會則依立院內部需求。
常設會為審議案得依憲法規定邀請官員備詢,特委會不行。
常設會有專門職員,特委會則由秘書處人員調用。

四、兩院委員會(Conference)

A、兩院制國會的必要設計﹐隨爭議排除而解散。

B、具立法功能。

五、聯席委員會(Joint)

A、平衡兩院制獨有之建制。

B、Economic﹐Taxation﹐Library﹐Printing。

C、不具立法功能但有些影響力不低。

柒、委員會的組織與結構

一、法源根據
chamber rules, statutes, party rules, committee rules, and norms

二、領袖的產生

A、美國:原採資深制﹐七十年代後採秘密投票產生。
優點:可較認同體制﹐易維持秩序﹔缺點:使委員會缺乏朝氣。

B、我國:以不記名投票互選﹐連選得連任一次。

三、領袖的職權

A、控制法案審查優先順序。

B、控制委員會的經費與幕僚聘用。

C、控制審查進度。

D、決定小組審查。

E、提出審查報告。

四、參加委員會的方式

A、美國:委員會兩黨人數比例由多數黨決定﹐依資深原則由黨團以議員選擇分配﹐唯形式上仍由院會以連記法通過。

B、我國:採登記抽籤制(上限18人)。

捌、美國程序委員會的功能

玖、小組委員會的發展

一、經濟﹑地理﹑人口發展的結果。

二、政黨發展與國會自主意識的抬頭。

三、議員的政治生涯規劃。

壹拾、運作檢討

一、美國:委員會過於獨立自主﹐影響國會團結對抗行政。
APSA:以輪替方式由政黨選任委員會依功績任命。

二、英國:專門委員會(Select Com.)有漸取代常設委員會之勢﹐受後排議員歡迎。

三、我國:以決議時之召集人為報告人﹐欠缺權威性﹐且設保留發言制﹐有利小黨抗爭。委員會數目宜增加﹐以加強專業性。加強專業幕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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