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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行政與立法分際的意義

一、美國憲法的創思

1、州議會專權與大陸國會弱勢的省思:立法權過強或過弱皆非國家之福,美國因此創建有實權的行政權及獨立的司法體系。

2、立憲者的體驗而非英憲,故仍予以行政特權並將宣戰權予國會;也非因Montesquieu的教條,僅選擇性引用。

二、分權的概念:

1、分權或可保障自由,但亦可摧毀自由:法1791造成拿破崙稱帝、1848憲法造成第二帝國。

2、故美人希望創建Overlapping而非Separation的政府(若不重疊何來check

3、Separate的是Function而不是Power

三、分權的保障:

1、議員不得兼任官吏,亦不得辭任薪資較高的行政職

2、國會決定總統及法官薪資,但不得在總統任期內為其加減薪,亦不得為法官減薪

四、分權下的Check and Balance

1、Check的意涵與設計(國會的Check

1)、 國會決定總統、法官薪資,審查法案與預算,決定大法官人數與法院管區,參院通過任命案與條約案,享彈劾權。

2)、 總統否決法案,副總統任參院議長

3)、 法院可宣佈法律違憲

2、Balance的意涵與設計(避免急燥決策)

1)、 錯誤的Balance觀念:不是平衡是制衡

2)、 不同任期的節制:多數掌控政策至少等四年。

3)、 不同選區不同氣質的節制。

五、國會與總統權力的消長

1、原為壓制、不信任行政權的設計比較行政、司法,立法為積極權

2、二十世紀國會權倒轉,國會成了否決總統、進行調查、削減預算的消極權,原因:

1)、 總統堅守行政特權,反對國會干預,行政擴大總統水漲船高。

2)、 總統建立政黨領袖地位。

3)、 總統藉戰爭擴權,戰後卻又保持。

4)、 總統以都會人口為訴求,與國會代表農業人口不同,產業發展有助總統擴權。

5)、 總統權集中,國會則破碎;前者利於迅速行動,後者則在拖延。

貳、國會有宣戰權,但總統為三軍統帥

一、設計原意

1、總統統帥權非虛名,也不要求總統具軍事專才,目的在落實文人領軍。
反對者以為當出國會便對Washington做出詳細的指令,後才放寬。

2、使總統得迅速反應,國會決定戰和(making war):1889派兵中國之例(英邀請美參戰,但法院認為決定權在國會不在總統)

二、矛盾現象

1、US迄今只宣戰五次,僅1812是宣戰後才進入戰爭狀態。

2、1807Jefferson的緊急軍事採購(認為國家安全而非守法為其指導原則)

3、1861Lincoln於國會休會時召集民兵、停止人身保護、封鎖叛州(preserve than to observe constitution)

4、Cleveland總統拒絕國會宣戰,威脅不派兵(1885-1897)

5、二次大戰期間羅斯福下令禁閉十萬美籍日人。

6、1952杜魯門因韓戰而下令控管鋼鐵廠(本案被判違憲)。

7、19511966未宣戰而派兵韓國、越南。

三、介入衝突的藉口

1、Defensive War

1)、 1846Polky因德州與墨國之衝突而入境墨西哥,Polky因此被國會譴責,1898McKinley以古巴在「門口」而以此藉口入侵。

2)、 二戰後因美全球戰略而複雜化:Shrinking Globe觀念
Kennedy
封鎖CubaJohnson進軍中南半島、Reagan佈雷NicaraguaBush介入波斯灣戰爭均以此藉口。

2、保護美國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約兩百軍事行動以此藉口)

1)、 1860美國因外交人員受辱,及美資工廠被搶,而以戰艦砲轟Nicaragua港口。

2)、 1868要求總統須先尋求合理解釋,且行動須不會引發戰爭。
Wilson並未尊重,仍然因水手打架出兵MexicoHaiti且導致後者總統下臺並於1917-34年間長期佔領。

3)、 Eiwenhower1958出兵LebanonJohnson1965出兵Dominica(因共產黨奪權)、Nixon197071以保護美軍為名,出兵CambodiaLaosFord1975派兵於越南撤僑、Carter1980派兵解決伊朗人質、Reagan1983以拯救醫學院學生為名,實為防止俄國、古巴勢力坐大而入侵GrenadaBush1989入侵Panama逮捕Noriega

4)、 聯合國憲章的限制:任何國家均不得以武力做為解決爭端之工具。

5)、 因恐陷入19世紀保護資本主義的指控,故改為只保護生命不保護財產。Ford1975撤僑,要求國會在9天內答覆,國會無法拒絕。

四、1973The War Power Resolution

參、總統的緊急處分權

一、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

1、原文(第四十三條):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佈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2、增修條文(第七條):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佈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二、美國的經驗

1、運用浮濫:Roosevelt六年宣佈39次。

2、難以立法訂定運用原則。

3、難以決定緊急狀況中止的時間。
1976
通過National Emergencies Act,要求總統發布緊急狀況須於公報上宣佈,國會則可以Concurrent Resolution(1985因法院宣佈違憲,修正為Joint Resolution)中止。宣佈後每六個月,兩院須以Concurrent Resolution決定緊急狀態是否結束。

肆、行政與立法的利益共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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