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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nd Lijphart, Patterns of Democracy: Government Forms and Performance in Thirty-Six Countries, New Haven &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9.

 

壹、多數型政府(西敏寺模型) 特質:Wilson指此為世界潮流

一、行政權集中,單一政黨執政與勉強過半數內閣

二、內閣優勢
1970年代後的修正:原不信任案、重要議案否決、預算案否決,均造成內閣下台;但後因政黨不再強勢,改為只有不信案通過才須下臺。

三、兩黨制:為造成內閣優勢的主因,故Hailsham稱為「選舉獨裁」,若為多黨制,聯合內閣將使內閣無法優勢

A、兩黨政治的成因與條件

I、選舉制度:造成選民策略性的投票

II、盎格魯薩克森文化:運動員的競爭精神

III、政治人物與政治投資者的選擇

IV、不利的兩黨制發展:technical dualism--metaphsical dualism

B、英國的實踐:

I、工黨組閣:1945-51,1964-70,1974-79,1997-。

II、保守黨組閣:1951-64,70-74,79-97。

III、兩大黨得票數總和從未低於87.5%,席次也未低於98%。對第三黨的不利:自由民主黨在1983得票25%,只得席23。

IV、單一面向政黨(one dimensional party system),政黨差異只在單一社會經濟議題,宗教、種族皆不影響政黨勢力分配。

四、相對多數選舉制,而非比例代表制

A、有利大黨:1974工黨獲39.3%選票,卻獲319席。自由黨18.6%,卻僅13席。(美國選舉人團制更嚴重)

B、制度的修正:1970北愛除國會議員外已改採比例制;1999歐洲議會議員也以比例制產生。

五、多元主義下的利益團體關係

A、勞方與資方在決策過程上缺乏整合

B、雙方習於以對抗來突顯彼此差別

六、單一制與中央集權政府

A、理論基礎

I、國家主權說-中央集權制的依據

1、依Hobbes議論,唯有存在一至高、不受限之主權,秩序才得建立,這也是人類建立政府的原因。

2、英因此建立議會主權觀,國會甚至得以立法否定憲法。

3、既無任何權力可以挑戰國會,必為中央集權制。

II、人民主權說-地方分權及聯邦制的依據,為James Harrington所創

1、人民為主權者,自為最高法的制定者,而人民所訂之法,為所有各級政府獨立的權威來源。

2、各級政府權威既來自人民,便皆為有限權威,無最高主權者

3、中央與地方因此各有其專精領域,彼此不得相互侵奪

4、為保障人民主權及各政府間的分權,須設成文憲法

5、國會議員就職,應向憲法宣示效忠,而非向英王

6、故federalism拉丁文義原為covenant並非偶然

B、中央集權特質

I、地方政府為中央派出機關不受憲法保障

II、地方財政仰賴中央補助

C、英國為歐洲最強大的中央集權政府,但1997威爾斯與蘇格蘭公投決定自治,已緩和此一現象。

七、立法權集中在單一立法機關

八、彈性憲法

九、缺乏司法審查權:國會主權精神

十、行政部門控制的中央銀行

貳、對多數型政府的質疑

一、Arthur Lewis:

A、民主的意義:所有受決策影響的人,都應有機會參與政策的決定

B、「執政—反對」的政府模式,乃建立於「排他性」的原理上,故而可以被解釋為「非民主」的本質。

二、Giovanni Sartori:

A、民主政治的發展,乃「憲政多元主義」(政府分權)先於「政黨多元主義」(選民分派),十八世紀民主建構者並未想到政黨競爭,反而依據直接民主概念,假設人民的利益是一致、不分歧的(否則何以有人民主權觀?),政黨乃是二戰後才取得公法地位。

B、政黨乃為「部分」所構成,「部分」的觀點如何可以代表全體?

三、Arend Lijphart:分歧社會中,政黨與利益團體往往順著宗教、意識形態、語言、文化、或種族等界線而形成尖銳的分歧,使社會分裂為數個「次級社會」(subsociety),其選民忠誠度高,多數統治易形成「多數專制」。如北愛爾蘭新教多數1921-72的長期執政造成動盪。

參、實施多數型民主的條件(緩和上述的質疑)

一、輪流執政將可降低少數派的被排斥。但英、紐皆曾長期由一黨統治。

二、同質性高的社會實施此類型,將使主要政黨向中間靠攏,故雖有一黨被排斥,但因執政黨仍會照顧其選民利益,仍可達「民享」的效果。

三、此社會需是「多元主義」社會(pluralism)而非「多元社會」(plural society),容忍異議需已成為生活的態度。故民主難以輸出(Sartori)。

肆、共識決民主模型的特質:瑞士、比利時、EU

一、行政權分享:(歐洲12國196國會中,最小獲勝聯盟只占四成)
廣泛聯合內閣broad coalition cabinet與oversized內閣成因:

A、information effect,因不知政黨及黨員的忠心,故以超多數以避免叛逃(Riker的理論)。

B、就政策考量,拉左右黨參與,使自己成為中樞,因此成為超大聯盟。

C、當國家面臨內外威脅時,超大聯盟也會形成,如二戰時的英國。

D、種族或語言平衡,如比利時

E、修憲案需超多數,為了推動修憲而形成超大內閣。(如1993比利時)

F、國家面臨分裂威脅,pro-system政黨會結合對抗anti-system,在此情況下組成的政府,有72%為超大內閣。

G、有些國家特殊法案,如芬蘭的經濟法案需超高(5/6)多數,哥倫比亞需2/3,故需超大聯盟;有些國家允許少數(1/3)可以延擱法案制下會期,也使政府組大聯盟。

二、行政部門與立法機關間權力平衡
瑞士:聯邦委員由國會個別選出,固定任期,不可倒閣。
比利時:以短命內閣為特徵(平均2.5年),內閣無法領導國會。

三、多黨制

A、何以傳統上認為兩黨制優於多黨制

I、讓選民在公共政策上有較清楚之選擇

II、由於兩黨競爭中間溫和多數,故兩黨均會追求中間路線政策

III、有利於形成以一黨組閣,使政府政策穩定

B、質疑:

I、若兩黨均趨近中央,選民如何能有清楚選擇?

II、一黨政府確較多黨政府持久穩定,但決非決策更有效率及穩定

四、比例代表制
避免超額代表現象

五、利益團體系統的統合主義

A、政府、利團、國會三方一致化

B、極少而大的利益團體(與Rousseau相異?)

C、團體高層佔優勢:(Lehmbruch)瑞士利團比政黨具備更強的凝聚力。

六、聯邦而分權的政府

A、採單一國為聯邦國的兩倍以上。

B、多數聯邦制國家採地方分權(僅委內瑞拉採中央集權)。

C、多數單一國均採中央集權(僅日本及北歐四國例外)。

D、多數單一與中央集權國均屬小國。

E、幅員廣大國家多採聯邦(美、印)

F、多元分歧社會多採聯邦(比、加、印、瑞士)

七、實力對等的兩院制

A、兩院以不同的選舉方式產生:比利時1995兩院改採同樣制度選舉,參院便轉弱

B、實權同等

八、剛性憲法

九、司法審查

十、獨立的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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