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各國提名趨勢(24民主國家)
一、黨中央決定有18國,如奧、比、丹、法、日、義、英、紐、等。
二、地區黨部決定有3國:澳、加、瑞。
三、國家立法規定有2國:德、土。
四、地方(各州)立法規定有:美國。
貳、美國政黨提名本質的改變
一、政黨黃金時期,黨為主要人才甄引管道,黨提名當選希望高。
二、現時黨只提供平台給「自我提名」(self-starter)者發展生涯,黨已無法創造或阻斷其生涯。
三、由憲法至法律,US對成為候選人的限制甚少,每屆大選約1500候選人。
參、美國初選提名制度:許多國家均有初選,但州政府如此介入則唯美國
一、背景:
(一)世上第一個大眾動員型政黨(多數支持者不交黨費),黨組織與支持者距離大亟需其他因素串聯。
(二)缺乏強大黨中央可以主導(因聯邦制、分權制)。
(三)視政黨為Public Utility,尤其採Australian Ballot之後,故政府介入提名制度。
二、封閉式初選:只有登記為黨員者才有權在黨初選中投票。
(一)甚早便須登記為黨員(占多數):賓州、紐約、佛州。
(二)登記為選民者在初選日表態即可投票:麻州。
(三)登記黨員可在初選日改登記他黨:俄州、愛州。
(四)無所屬黨員亦可於初選日投票:康州
三、開放式初選:不需登記為黨員亦可參與初選投票(約20州採行)
(一)選民需要求黨的選票:德州、印州、伊州(有些州允許監票人質疑)
(二)選民領兩黨票,但在密間自行決定投那黨初選:威州、明州、密州、猶州、夏州、蒙州。
四、地毯式初選:兩黨初選者共列於同張選票,選民可交錯選擇。阿拉斯加(改為top-two)、華州、加州(1998,但被法院否決)。
五、非政黨初選(路易斯安那,自1978):所有候選人同列一選票不註明黨籍,若有人得半數票便為當選,否則前兩名,無論黨籍,再選之。
*但1997判例認為路州選舉違反聯邦選舉法規定全國必須同天選舉;後曾改為選舉日初選,runoff在十二月;後又改為封閉式,但州內仍維持原制。
肆、初選變型:
一、多數州只以初選提名,有些州先黨員大會提名再初選,若有強烈支持則免辦初選,如猶他60%民主黨,70%共和黨。(共和黨1996的Neilson的67%與Cook的33%之爭)。
二、愛州先行初選無人過35%則由黨大會選。
三、由黨決定初選或大會(阿州及維州,尤其維州1994以大會選Oliver North非James Miller最引討論)。
四、重要首長初選,次要官員黨大會提名(印州、密州、南達)。
伍、初選策略(但經驗顯示不常見)
一、Crossover Voter:非傳統支持某黨卻參與該黨初選。
二、Raiding:刻意參加某黨初選以影響提名。
陸、總統初選
一、National Parties (兩黨人數不同,2004R為2509人;D為4322人)
(一)決定各州名額
1. R依人口比例,對常勝之州有Bonus;
2. D依人口比例及過去總統大選得票平均計算:D又以州長、參眾議員、選舉黨幹為當然代表(super delegates)。
(二)民主黨常介入代表的選舉規則、共和黨則由各州決定。
(三)民主黨1970S後以比例分配代表名額不再是winner takes all,1992又規定以15%為門檻。
(四)提名的變項:Caucus-Convention以IOWA為著
柒、連任優勢
一、在位者是否尋求連任,為參選者最大考量。
二、連任優勢:
(一)知名度
(二)國會福利,每屆約值150萬美金。
三、連任者的不利狀況
(一)選區重劃
(二)公開的倫理犯規新聞
(三)整體經濟不佳、總統不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