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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馬基維利(Niccolo Machiavelli1469-1527)
被譽為現代國家論與政治科學先軀者的馬基維利,可以說是第一位將利益團體的存在,納入國家體制構思的政治思想家。

一、具有相同背景的人結群成黨互通聲息,乃人類社會無可避免的現象,團體間的衝突亦無可避免。而此一衝突,乃僅次於外患,造成民主國家覆亡的主因。

二、但人無法有效抑制次級團體的出現,要避免惡性傾軋造成國家秩序破壞,唯有從國家體制的設計上著手。故主張國家應該同時存在君王、貴族、以及民主三種體制,使得不同的利益團體可以各依其特性,找到最適宜自己參與政治的管道。而各次級團體若皆能有機會與聞國政,則各團體一方面可以抗拒那些明顯對自己不利的政策,他方面也會強迫自己,為了大局而與其他團體採取妥協的態度。如此,國家所制定出來的政策,必是大家都具有共識的政策。

三、馬基維利未將利益團體視為是國家制定良法的阻力,反而將各利益團體間的競爭和衝突,認為是整個社會獲致最終自由保障的基礎。

貳、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78

一、深受雅典民主精神影響,故終其一生,均致力於創建一個結合「國家」與「社會」為一體的民主政治理論。經由古雅典公民參政模式的啟發,盧梭並不認為人民必須透過其他團體的中介才得與聞國家政策的決定;相反的,他認為中介團體的存在,將只會造成民意的扭曲與政權的被少數人所壟斷。易言之,如果人民參政必須透過團體的中介,則社會必會形成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分野,人民做為一個整體將無法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

二、具有相當知識水準的公民,若彼此間不互通聲息,則他們各自所做出來的主張必然都會大同小異,足以構成這個社會的全意志,而這些主張也往往是好的主張。但如果這個社會有部份的人形成小團體,則小團體成員間或許仍存在著共同的主張,但這些主張對國家其他的成員而言,卻可能格格不入而只是社會某一部份人的特殊主張。我們因此可以說,如果社會中有小團體的存在,則做決定的將不再是個人而是團體。社會也會因各團體間的差異,產生越來越多的歧異。最後,如果有一個團體的力量超越過其他的團體而成為最後的決策者,則它必會依據自己的看法來擬定群體的政策,而不會去協調各團體間的歧異。此時,社會上不復有全意志的存在,所有的只是一個占優勢的個別團體見解。

三、如果次級團體將不可避免的發生,那麼就讓社會上同時存在無數的次級團體,如此因團體存在所產生的不公平性將可大為減低。盧梭能正視次級團體存在的事實,是民主理論發展上極為重要的一步。

參、麥迪遜(James Madison17511836)

一、利益團體的形成乃是人類社會一個不可避免的趨勢,因為它『根源於人的本性之中』。由於社會上每一個成員的能力、判斷力、意見強度、對領袖的依附度、與追求的目標皆不相同,再加上每個人總自以為是,麥迪遜認為,社會必然傾向分裂而共識只是假象。

二、財產的分配不均更是造成社會對立的罪魁禍首。為了鞏固自身利益,或傳達共同的想法,社會上具有共同立場或屬於同一財產階級的人便會相結成派。麥迪遜對這些派系(faction)的定義是這樣的: 『一群公民,不管是社會上的多數或少數,因其相異於社會其他的成員的共同的情感、氣質、或利益,所結合形成的團體。』此一定義和麥迪遜以前的幾位思想家類同,他們都未能明確的分劃出『利益團體』與『政黨』間的差別。

三、麥迪遜與其他思想家最大的不同,便是他儘管仍然認為利益團體的存在不利於社會的整體發展,但他卻相信透過理性的制度設計,利益團體的危害將可減至最輕。夏特史奈德因此稱麥迪遜為「美國第一位提出利益團體政治哲學的理論家。」

四、利益團體的形成乃人類的本性使然,壓抑利益團體的成長,不僅不切實際,而且還可能傷害我們所珍愛的自由。利益團體的成因雖然無法控制,但卻可以藉由對其影響的掌握,來減少利益團體對社會的傷害。

1、首先,麥迪遜主張儘量讓較多的公民享有選舉權。如此,受少數控制的利益團體便無法掌控國家的決策方向;亦即以更多的民主(republican principles)來診治少數利益的危害。

2、國家幅員亦必須廣大。此與盧梭的小國寡民相異,但麥迪遜認為,國家幅員廣大,議會人數必較龐大,如此可以避免少數人士的操縱。再者,幅員廣大,國家利益必趨於多元,利益間的競爭便可抵消對社會整體的不利影響。

3、國家幅員若大則代議士與民眾間的關係便自然較為疏遠,新的權貴階級也可能因此形成。但麥氏認為,此一問題可以經由聯邦制度的地方分權設計來加以解決。

五、社會中的多數有可能傾向支持某一特殊利益,造成對社會少數的傾壓。例如,富有的人總是社會中的少數,若中下階級民眾團結一致,富有者便有可能成為民主的犧牲品。針對這個狀況,解決之道有二:

1、代議政體,透過代議士問題較易於做進一步的澄清:而選舉出的代議士也比一般民眾,更能清楚認知群體的長期利益之所在,故較能夠做出理性的抉擇。

2、建立行政、立法、司法的三權分立且相互制衡的政府。在此一分權制衡的政府架構之下,任何利益團體要想取得一個支配性的多數,都必將弄得精疲力竭,而最後所得到的亦必只是一個妥協的多數,少數利益所可能受到傷害將會因此降至最低。正如夏特史奈德所指出的,麥迪遜設計這個體制的目的,便是要使利益團體無法有效的運作。夏氏指出: 『他仿彿要建立起一座強固的堡壘,把展開攻擊的部隊弄得精疲力竭。任何利益團體只要在這個迷宮似的政府結構中走上一遭,必然都已無力再去進行有效的戰鬥。』

六、從人性的觀點,肯定利益團體存在的必然性;再由人性的觀點,透過制度的安排去研究控制利益團體影響的途徑,令我們由傳統說教中為之耳目一新。夏特史奈德認為,麥迪遜的觀點乃是我們在對待利益團體(或政黨)態度上,一個古舊與現代的分水嶺。

肆、多元政治理論

一、麥迪遜所關切的利益團體,乃泛指那些直接介入政治決策過程的勢力。這也是為什麼,研究者一致的認為,麥氏並末明確分劃利益團體和政黨間的差別。麥氏所身處的,是一個地廣人稀、資源自給自足、人與人間可以老死不相往來的年代,利益團體似乎只有直接的介入金權分配,才有可能對其他社會成員產生生活上的影響。至於未能介入金權分配的利益團體,既不能影響他人的生活,便自然不是麥氏所關切的對象。

二、然而,在後工業文化的時代中,許多學者發現團體並不必然要透過政治力的取得,才有可能影響公共政策或社會資源的分配。『權力』(power),乃因而有從寬界定的必要。
道爾對權力的定義:『一個主體能以行動來控制另一個主體如何反應的能力,為一種現實的關係。』

1、權力以及形成權力的各種資源便可能以各種不同的型態而存在,經濟力量或政治職務的占有或許便只是許多型態中的一種。

2、某一特定的權力型態,可能受到其他奠基於不同來源的權力所壓制,如財團便可能受制於民意的訴求、工會的集體談判、或少數族群的血源情感等。

3、權力來源的多樣性,社會也將同時存在相互制衡的多元勢力。儘管某些團體的影響力或將超過其他,但由於團體本質的限制,卻也沒有任何一個團體在民主政治之下,可以壟斷所有各種不同型態的資源。例如,工會組織儘管人多勢眾,但卻常因輿論的壓力,而使其無法在民主社會中得到所有的要求。

4、後工業民主社會中,由於政治參與的爆炸,使得政府所必須面對的問題越來越多樣化及複雜化。面對這些不同的問題,解決的方式也可能因而不同,某些掌握特殊資源的團體便也可能在某一時機中更具關鍵性。換言之,掌握這些資源的利益團體,實力雖不強,卻仍然可適時迫使政府或其他支配性團體,在問題發生時對其採取妥協或讓步。

5、團體大小或資源多寡儘管存在客觀的差異,社會中的影響力卻必然是分散的。因此,團體與團體間並無常態性的階層性統屬關係,而為一種競爭性的平行關係,彼此間乃是由『永無止境的交易妥協程序』所連繫(endless process of bargaining)。此一觀點,在五十及六十年代成了美國政治學界的主流,論者稱之為『多元主義論』,其發韌者被公認為杜魯門及道爾兩位學者。

三、在多元主義的觀點下,利益團體(或派系)不再被視為是製造社會不安的可能原因。某些屬於社會少數的利益團體,或許可能暫時掌握分配社會資源的主導權,但在民主政治以多數為依歸的原則下,此一主導地位勢必將難以持久。再者,後工業時代的政府所面對的問題是多樣性的,今天居於弱勢的利益團體,或將因為明天問題焦點的移轉而取得優勢。而這些此起彼落的勢力更迭,多少形成了一種利益團體間的平衡,造就了民主穩定的基礎。

四、多數的分散

1、社會中當然可能存在具支配性地位的多數,但在多元化社會架構下不易形成『多數暴力』。因任何的多數必然都是由許多原本相互競爭的『少數』所積累而成(multiple minorities)。而這些『少數』對同一問題,是否都抱持著等量的意見強度,恐怕也不無疑問。
杜魯門:『多數內部的分裂,使得其對公共政策的發言權,遠不及它表面規模來得可觀。』

2、社會成員往往同時具備多種不同利益團體的身份,此一身份的重疊也使得『多數』很難匯集出一套強度前後一貫、勇往直前的政策,多數暴力也因此難於持久。道爾也依據相同的推論強調,民主的精義不在多數統治,而為一個由『眾多少數反對勢力』(multipleminority oppositions)所構成的妥協過程。

3、故而,穩定的民主政府其實是一個『少數們政府』(minorities government)而非多數主權

伍、對多元主義的質疑

一、政治權力如果一如多元論者所指稱,呈現恒久的分裂及平均分佈,我們便也不能不懷疑社會是否將會因這些利益團體的相互傾軋競爭而造成分裂?道爾因此指出,在一個多元民主政治中,成員均必須具備某種『共識』,社會才能持續的維持為一個整體。此一共識決定了競爭的規則或政治活動的合法範圍,同時也限制了政治領袖及利益團體所能選擇的手段(Ibid132-3)。沒有這些共識,道爾認為,就算有憲政體制或其他分權的設計,也都將無法挽救社會免於受暴政侵凌或分裂的危機。

二、但共識觀念的提出,也只解答了部分論者的質疑。多元主義者既不否認各利益團體間存在規模或資源的差異,當然也無法否認某些團體可能因其卓越的組織能力,而經常成為團體競爭中的佼佼者。眾所週知,政治實力的形成往往是漸進積累的,一個團體若能不斷在競爭中取得上風,政治領袖在決策時便勢必不能不考慮其意見。政治領袖決非如多元化主義者所擬想的置身競爭之外,純以競爭結果來決定政策。F.威爾森也指出,與政府交涉者的個性差異,常會造成利益團體間運作效果的下同。政治領袖個人對某些團體的偏愛,又可能反饋再加強這個組織的向心力與影響力,造成民主政治的長期有利某一團體。

三、再者,批評者也認為,權力固然是以行動來控制另一個主體可能的反應,但有時『不行動』卻也可能控制另一個主體所可能反應的範圍。共識既是維持穩定的一項重要因素,一個利益團體若成功的不斷灌輸社會一種特定的價值,則另一個利益團體便將很難推動一個與此價值體系相違背的政策。例如,當通用汽車公司成功的造成『對通用好的,便是對美國好』的社會印象時,通用與其他利益團體間的競爭,事實上已處於立足點的不平等。其他學者也指出,我們整個社會或文化毫無例外的便是依據某種特定的行為模武或價值所建構,這使得某一階級、人種、性別、地位在競爭政策發言權時,便已經居於較有利或不利的起跑點,多元主義所擬想的權力分散與平行多元競爭,事實上只能存在於想像。試問,當民主政治領袖必須以追逐經濟的成長來換取人民對政府的支持時,政府又如何能不偏袒大企業與財團?果真如此,學者便不能不質疑,所謂多元主義亦不過是企圖合理化民主政治中,人本內涵與價值的受到扭曲。利益團體的發展,儘管已是民主國家中一項不爭的事實,但存在並非就是合理,批評者認為多元主義者實不必硬要去創建新的理論,來迎合此一存在。

陸、多元主義的反思

一、私有財產權觀念必須妥協
道爾在他一九八五年的《經濟民主政治芻議》新著中,便已明白的承認,除非我們能面對現實,致力於削減大企業今天所享有的權力,否則民主政府將永遠只具有理論上的價值。換言之,我們必須犧牲某些傳統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來換取民主價值的存在。

二、新馬主義意識形態支配論的批評
若整個社會都建構在以保護私有財產為中心的資本主義精神上,前述呼籲無異空談。支持新馬克斯主義的一些學者,悲觀的認為,所謂的民主政府其實只是以資本家為主體的利益團體的工具,故除非國家面臨緊急危難或政府合法性受到威脅,否則政府是不會以中立地位做出不利於該利益團體的政策的。

三、政治人物能否超然中立?
多元主義者堅持政府與支配性利益間仍然存在著相當的距離,為了贏取選舉,政治人物必然不敢明顯的支持某一特定階級或利益,至少他們也必須運用策略來維持表面上的中立。新馬學者似乎忽略了政治人物,運用這些策略以保持自主性的能力。如羅斯福總統便能智巧的周旋於幾個主要的利益之間,而不失自身的中立立場與國家的整體發展,並使自己的想法能在利益團體環伺之下,客觀的付諸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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