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的功能與地位從未經學說規劃,而是經事實發展所決定。如英王陛下的反對黨,乃1821年即興出現,而非精心設計。類似政黨的許多事務,均是在被了解前即已存在,故要了解政黨的意涵,須認識其發展。
「政黨創造民主,或更正確的說,民主是政黨競爭的副產品。」---Schattschneider, p.4。
壹、政黨研究乃晚近之事
一、君主貴族避而談之。
二、憲政理論者視政黨為破壞其設計之事物。
三、依F. G. Wilson的The Elements of Modern Politics(1936)一書:
1850-59(5), 1860-69(8), 1870-79(7), 1880-89(23), 1890-99(60), 1900-07(87)。
四、何以英、美皆未將政黨納入體制?
1、英國的政客憲法
光榮革命後,律師建構了英國憲政,但新興的政客階級以political responsibility取代了legal responsibility,以cabinet government取代了separation of powers。Party government出現,政黨法制化退讓。
2、美國的律師憲法
美國抄襲光榮革命時期的英憲,卻建構了government by lawyers,律師只知依法行事,對憲政體制中的政黨地位缺乏探討興趣。
貳、政黨發展三階段:
一、政黨在政府範圍之外運作,與政府事務不相關連。
二、政黨在政府範圍內運作,但不參與治理。
三、政黨實際治理,取得政府功能。
參、政黨的發展過程
一、十八世紀以前的政黨
1、只有民意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概念,並無政黨政府:
2、行政部門對議會負責,而此時的議會乃「為人民控制政府」,而非「由人民控制政府」,由於政黨企圖指揮代議士故與此運作敵對。
3、柏克的政黨是「議會中有組織的聯合」,而非「議會外的黨員組織」。故是貴族式的,而非「民主」的政黨。
Tocqueville:民主國家議員關心選民多於關心政黨,貴族政體則關心政黨多於關心選民。
二、選權的擴張與政黨政治的出現:
1、由責任政府擴及政黨政府乃因選舉權的擴張:使政黨或議員由「收集選票」(vote collecting)轉化為「尋求選票」(vote seeking),後者使政治人物需主動注意民間疾苦。
2、當選舉成為真正的選舉時,黨的穩定與團結變更重要,黨因此重視原則的結合,故Duverger說政黨存在才一百年。
三、二十世紀以前學界對政黨的認知
1、Ostrogorski與Michels:不滿於政黨的不民主與寡頭本質,未注意其為政治體系次體系,或民主政治之理論與實際的問題,以政黨內外的民主研究為主。
2、Max Weber與Engels則重視政黨的社會基礎問題,但Weber未注意古代與現代政黨的差異。
肆、總結政黨與派系的差異
一、均是追求私利,但政黨追求權位有其須遵循的程序與限制。其目標不只是相爭者的私人利益,也追求集體利益。
政黨須將人民與政府聯繫起來,能增強政治體系的能力,派系則不能。
政黨是全體的一部分,企圖達成全體的目標,派系只是為一己私利。
但政黨也可能故態復萌而成為派系。
二、政黨是全體的部分part of a whole。但此為多元主義全體pluralistic whole,故部份可代表全體;派系則只會造成多元社會(plural society)。故若無多元主義基礎,黨的合法性將受質疑。
三、政黨是表達要求的管道:先決條件是「政黨次級體系須具獨立性」
1、若具獨立性,則人民的意見表達便可成為「與政府的溝通」,由於獨立於國家,故此意見表達可有控制政府之能力。
2、黨國合一體制政黨不獨立,其溝通目的在「政府聯繫到人民」,為權威性溝通,故意見表達其實受到壓制。
3、意見表達目的不只在使政府了解人民的感受,若然,民調已足夠;政黨體系的意見表達乃具有「報復」的作用,否則人民的聲音容易被消除或遺漏。亦即,政黨除了傳達需求,其後還有壓力撐腰(backed by pressure)。
4、政黨除了傳達意見,亦為manipulate opinion的管道,但由下而上的表達,應多於由上而下的manipulation,且為多元而非一元的。